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46號
原   告  黃雅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鈺華林秋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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