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47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錦池 等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民國100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1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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