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甲○○為本件債權人之原因及法律上依據。㈡如更正債權人,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㈢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率為何。㈣說明債務人乙○○是否為聲請狀工作單所載車輛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且依聲請狀所附工作單所載與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者為振傑汽車有限公司,而非債權人,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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