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咨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咨吟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咨吟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公共危險│妨害名譽││├────────┼──────────┼──────────┼──────────┤│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5日│106年7月27日凌晨0│││││時前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速偵│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54號│第28689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5│108年度上易字第84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7月9日│108年7月30日││├───┼────┼──────────┼──────────┼──────────┤││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5│108年度上易字第849│││││號│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9日│108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4829號│第1351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