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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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郭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4年4月15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或到期日)│├────┼────┼────┼────┼─────┼──────┤│ 高健忠 │金山地區│未記載│48,950元│0000000│104年3月27日│││農會萬里│││││││分部│││││├────┼────┼────┼────┼─────┼──────┤│高健忠│金山地區│未記載│26,400元│0000000│104年3月27日│││農會萬里│││││││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