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叁公克,驗餘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玻璃吸食器壹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強制戒治期滿釋放,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八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九十三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五年三月中旬起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連續在臺中市○○○路○○○號九樓之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十二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驗餘重零點二五公克)、 蘇國禎 所有專供其與甲○○二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吸食器一個。
二、證據:
(一)被告甲○○警、偵訊之自白。
(二)證人蘇國禎警詢之陳述。
(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被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零點三公克,驗餘重零點二五公克)、證人蘇國禎所有專供被告及證人蘇國禎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吸食器一個。
(五)搜索、扣押筆錄及目錄表各乙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附論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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