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及案外人 陳海連 於民國78年9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78年9月11日至民國108年9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陳海連 於民國84年9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
000元、②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①民國84年9月27日起至民國99年9月27日止、②民國94年9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9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4年10月27日起,陳海連未依約清償本息,共積欠本金5,508,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陳海連於民國94年9月15日死亡,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由相對人丁○○分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三、本件經相對人陳述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海連於民國94年9月15日死亡,繼承人已聲請限定繼承,業經本院94年度繼字第1030號准予備查,僅就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債務,相對人主體須列陳海連之遺產管理人乙○○一人或陳海連遺產現占有人乙○○一人,原告將乙○○、丁○○、 陳閏兆陳安兆 列為相對人,為當事人不適格,請求裁定駁回聲請等語,然未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簡易庭法官胡晏彰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5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竹田 │西勢││327│養│00│32│69│全部│所有權人陳│││││││││││││ 淑貞 │├──┼───┼────┼──┼──┼───┼─┼──┼──┼────┼───┼─────┤│002│屏東│竹田│西勢││328│田│00│07│71│全部│所有權人陳│││││││││││││淑貞│├──┼───┼────┼──┼──┼───┼─┼──┼──┼────┼───┼─────┤│003│屏東│竹田│西勢││328-1│旱│00│39│43│全部│所有權人陳│││││││││││││淑貞│└──┴───┴────┴──┴──┴───┴─┴──┴──┴────┴───┴─────┘┌──────────────────────────────────────────────────────────┐│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5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7○○○鄉○○路16│西勢段328號│加強磚造、│1樓96.32、2樓96.32合計││全部│所有權人乙○○││││1巷18號││2層樓房│1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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