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逸禾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逸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逸禾前犯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