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7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767建號之共有部分852建號之面積應為2489.72平方公尺,請更正)。
五、請提出對債務人 林建宇 之催告函及回執。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