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正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79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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