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楊糖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票據1紙,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債務人李美麗即周李美麗發支付命令,請求其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0元及利息。查係爭支票發票人為第三人麗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人欄雖另有債務人周李美麗之蓋章,惟依支票全體印章之形式、社會一般觀念及金融實務(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第4條)觀之,債務人李美麗即周李美麗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為第三人麗環企業有限公司發票,並非與該公司共同發票。是以,就上開支票,李美麗即周李美麗非發票人,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揆之首開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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