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公訴檢察官欄記載「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陳宜君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