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19號聲請人臺南縣新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姚添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甲○○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7月15日起至119年7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4年5月23日邀同第三人姚添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5月23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99,9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姚添祥已於96年10月27日死亡,相對人丙○○、乙○○並於97年3月26日因繼承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1件、交易明細1件、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變動表1件、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2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 官蘇豐展 ┌───────────────────────────────┐│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51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市鄉○○○段│685│田│2,524.00│全部│├──┴───┴────┴───┴───┴─┴────┴────┤│相對人丙○○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62;││相對人乙○○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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