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紀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