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炫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柒公克)及膠囊壹個(驗餘淨重壹點玖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炫宏所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物1包(檢驗後淨重0.157公克)及膠囊1個(檢驗後淨重1.96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58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963號卷第32頁)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72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734號卷第19頁)各1份在卷足憑,是前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