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