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燕全
陳燕達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 律師
林冠儒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文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