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葉明達 即冠德土木包工業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春豐 即宏展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4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4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