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易達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顯輝 被告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易連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易達通網路系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