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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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盧秀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