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賠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賠字第20號聲請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無罪或不罰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5條第4款、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冤獄賠償法業於民國100年7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8681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年9月1日施行,附此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盧平雖以其於100年7月22日下午5時5分許,在總統府前鳴冤,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警員逮捕拘留共計羈押1日等情,具狀向本院聲請冤獄賠償,惟未依上揭規定,附具無罪或不罰之確定裁判書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