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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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57號原告甲○○
26號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