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65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000元,原告主張通謀虛偽法律行為之標的價額為10,868,892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2,100元/㎡×68㎡)+(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431㎡)+(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205㎡)+(公告土地現值5,911元/㎡×158㎡)+(公告土地現值3,00
0元/㎡×690㎡×1/2)+(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1,
655㎡×1495/3300)+(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1,489㎡×1/2)+(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470㎡×1/2)+(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42㎡×1/2)+(公告土地現值3,000元/㎡×397㎡×1495/3300)+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51,
200元=10,868,892元】,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