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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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再微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微字第4號再審原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啟峰 再審被告 祝雅萍
新光花木釀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宜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1號小額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應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自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