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逸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俊逸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