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 賴子軒 被上訴人A法定代理人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6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事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