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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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自字第2號聲請人 陳卿 子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張錫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2年12月20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1658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271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刑事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狀」),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黃靖崴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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