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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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47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司法院及立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千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1,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