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35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乙○○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附表編號3之本票(票號00000000)所載到期日與本票上所示到期日不一致,請更正之,並確認該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㈡相對人甲○○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