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84號聲請人台中縣太平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台中縣太平市農會與相對人乙○○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楊偉能 、 楊碧娥 、 楊碧菱 、 楊小雅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 彭育妹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函覆資料(彭育妹戶籍所在地法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