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條第6項規定:「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民國96年3月24日至98年3月23日)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期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帳戶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存款帳戶如已結清則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及提出證明文件。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居所「基隆市○○區○○○路○○號2樓」房屋之占有權源係租賃或其他(聲請人設籍地「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所有權人為聲請人之夫 吳武憲 ,然聲請人目前係居住於他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所是否為租屋處,倘是,請並提出租賃契約)。
四、說明有無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規定之受扶養人、該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五、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在聲請前2年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須說明通勤地點位於何處、通勤之運輸工具為何,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不得僅略以內政部公告台灣省低收入生活支出標準或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依據)。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近2年(96、97年度)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如有負債,併提出配偶之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或其他負債證明。
七、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九、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之「協議書」(聲請狀上僅附變更還款條件增補約據)。
十、說明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證明)及其償還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未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之原因(嗣後不能履約之財務、收入狀況與之前曾按期償還之財務、收入狀況有何改變)?亦即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金額償還,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證明。
十一、說明聲請人有無意願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再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以負起自身債務之完全清償責任;如有意願,請逕與最大債權銀行聯繫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協商成立,得撤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