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麗津 被告林詩育
洋藝工藝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玉銘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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