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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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宇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附表:受刑人陳振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有期徒刑│99年1月1│桃園地檢│桃園│99年度│99年6月2│桃園│99年度│99年8月2│臺中地││││3月,如│8日│99年度偵│地院│壢簡字│2日│地院│壢簡字│6日│檢99年││││易科罰金││字第3310││第1298│││第1298││度執助││││,以新臺││號││號│││號││字第25││││幣壹仟元│││││││││51號││││折算壹日│││││││││││││。││││││││││├─┼───┼────┼────┼────┼──┼───┼────┼──┼───┼────┼───┤│二│侵占│有期徒刑│99年4月2│新竹地檢│新竹│99年度│100年1月│新竹│99年度│100年1月│新竹地││││3月,如│6日│99年度偵│地院│審易字│11日│地院│審易字│11日│檢100││││易科罰金││字第6136││第900│││第900││年度執││││,以新臺││號││號│││號││字第91││││幣壹仟元│││││││││8號││││折算壹日│││││││││││││。││││││││││├─┼───┼────┼────┼────┼──┼───┼────┼──┼───┼────┼───┤│三│詐欺│有期徒刑│99年5月5│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4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2月,如│日│100年度│地院│度中簡│25日│地院│度中簡│23日│檢100││││易科罰金││偵字第56││字第89│││字第89││年度執││││,以新臺││21號││2號│││2號││字第72││││幣壹仟元│││││││││80號││││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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