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4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2,74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66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