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03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甲○○間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號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龍
法官林逸梅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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