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72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代理人 莊文孝 被告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400萬元,然未繳納裁判費310,2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