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63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陳報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
(一)聲請狀上應由聲請人簽名,簽名部分得以蓋用印鑑章代之。
(二)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1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印鑑章)之聲請狀,連同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第二至三項所示之資料,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第二至三項所示之資料,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3、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印鑑證明、第二至三項所示之資料,來院補正。
二、聲請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弘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