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張一心

視同上訴人即

被告旺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萬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萬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0,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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