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瀚霆 即去骨雞腳凍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4736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6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