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聯成木箱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繐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海運提單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海運提單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司催字第62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海運提單)經本院105年司催字第6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年12月6日將之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太平洋日報、船公司MOL已提領貨物證明、內部艙單、小提單、切結書、進口稅單、進口報單、商港服務費收據、漢普頓加拿大貿易商與快遞公司TNT之往來郵件、臺灣銀行匯款水單等影本為憑,復經調取105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65號│├─┬───────────────┬────────┬─────┬────┬───┬────┬──────────┤│編│發行公司│提單號碼│收貨人│種類│張數│Notify│備考││號││││││Party││├─┼───────────────┼────────┼─────┼────┼───┼────┼──────────┤│00│MOLMitsuiO.S.K.Lines,Ltd.│M0LZ00000000000│未記載│海運提單│1式3份│聯成木箱│船舶:APLANTWERP││01││││││包裝有限│船次:022W││││││││公司│托運人:Trans-Pacific│││││││││TradingLTD(漢普頓)│││││││││裝貨港:溫哥華,BC省│││││││││卸貨港:高雄,臺灣│││││││││件數:30件,2櫃40呎高│││││││││櫃,TCLU0000000│││││││││TCLU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