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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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王仁聰律師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等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