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8年8月21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3月20日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經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2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