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6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坦承犯行,並無串證之虞,且家有老父、幼兒,需要被告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次數眾多,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執行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被告家中是否有長輩、年幼子女須被告照顧安置乙節,並非審理被告應否羈押、得否具保停止羈押所必須斟酌、考量之因素,從而,被告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