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1846號

原告 黃騰輝

被告 江以偉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184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4時4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997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9,997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所記

載之共同侵權行為,致受有新台幣29,614元之損害等,雖提

出該判決及相關交易資料,但與被告有關之部分,僅有3支

價值新台幣4,999元之手機損害,總計為新台幣19,997元,

故就該新台幣19,997元判決如主文第一項。就原告請求另支

手機損害,無法認定與被告有關。而原告另請求之貨款凍結

損失及出庭費用等,非被告本件侵權行為所當然所發生之損

害,就該另支手機部分及出庭等費用之請求,尚有誤會,無

法採取。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

示。

三、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未有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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