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63號聲請人 李永欽 相對人 林全明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86年2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2月21日,約定利息、違約金均如契約所載。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8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1│高雄市│楠梓區│ 藍田西 │三│4│建│1662│24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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