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28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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