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司聲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蘇尤如

相對人 林佳瑩

林重均 (原名: 林重禮

林汝憶 (即被繼承人林○安之繼承人)

林和賢 (即被繼承人林○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一行關於「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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