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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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謝遠達 原告 謝翊鳳
謝明章 謝汩珍 謝汩雲 謝遠德 原告與被告 王建權 、 吳文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7,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