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哲賓
簡富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之「102年度偵字第9832號」,應更正為「102年度調偵字第285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832號),本院判決如下:」,其中關於「102年度偵字第9832號」,顯係「102年度調偵字第2857號」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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