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國宏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國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茲法務部業於103年5月30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白國宏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04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各案判處之罪刑,則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47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3年8月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7月9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5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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